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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付子堂:灵活就业人群个税不应“一刀切”

发布时间:2025/03/17 11:21:54

全国人大代表付子堂是著名法学家,此前曾担任过西南政法大学校长。2023年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之后,新兴行业的立法问题一直是他的研究重点。


在他看来,当下灵活就业人群的个税征收性质问题是一件涉及人数过亿的民生大事,因此2025年针对这个议题,付子堂带来了他的政策建言。

灵活就业人群在征收个税时,常常会有两种情况,一是按经营所得征收,另一种是按劳务所得征收。两种不同性质的收入,征收税率也有所差别。让付子堂感到担忧的是,当下有些地方出现了“一刀切”,均按照劳务所得进行征收的情况。

个人所得税法上一次修订是在2007年,当时还没有今天这样大规模的灵活就业人群,因此他建言希望针对这部分人群的个税问题出台专门的法律予以明确。针对这一政策建言,付子堂接受了南方周末记者的专访。

南方周末这次建议形成过程中,从哪些渠道收集了意见?
付子堂本次建议的形成主要是通过从事灵活就业、共享经济综合服务的平台企业处收集的意见。
客观来看,灵活就业群体具有分散性和多元性,因此单一个体的意见难以全面代表其整体。而从事该行业的平台企业,由于服务了数以百万、千万计的灵活就业群体,其观点也非常有代表性。
当然,我们在工作、生活中也必然高频接触到这些群体,在交流中的感受是他们的收入具有不确定性,很多时候要自备生产工具,单位时间内不一定能够“盈利”,对个人所得性质说不太清楚等。但总的意愿是,自己赚的是辛苦钱,税负越低越好。

南方周末目前灵活就业人群当中到底有多少人会受到个税性质的影响?
付子堂根据行业头部企业服务群体的市场实践数据来看,确定至少不低于1亿人从事过灵活就业并获得经营所得性质的收入。另一个数字来自全国总工会2023年发布的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调查表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8400万人。考虑到近两年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这个群体的体量还在继续增长。这关系到老百姓的“钱袋子”,可以说确实是民生大事。

南方周末个税性质到底是定为劳务所得还是经营所得,征收的税率会有多大的差别?
付子堂这个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无法一概而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所得和经营所得在税率和计算方式上存在显著差异,底层逻辑也不同。一般认为,经营所得具备收入不确定、个人与企业无依附关系、生产资料自备等特点。
具体来说,劳务所得在预扣预缴时,有明确的费用减除标准,税率通常根据收入额的大小,在20%至40%的比例税率范围内适用。而经营所得的计算则更为复杂,需要先根据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等因素综合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这意味着,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经营所得的税率也会相应提高。
背后的逻辑在于,劳务所得往往被视为个人受雇提供的报酬所得,因此税率相对固定且直接。而经营所得则反映了个人或企业自主接单、自备生产资料、自负盈亏的持续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其应纳税额的计算需要考虑到经营活动的成本和费用,以更准确地反映纳税人实际的利润水平。对于经营所得,实践上往往对一般个体工商户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采用核定其利润率,然后再据此计算其应纳税额。
所以,对于灵活就业群体而言,如果其个人获得的收入性质实际为经营所得,并且能够有效地扣除成本和费用,那么他们可能会比被认定为劳务所得时承担更低的税负。当然这并非绝对,具体税负还需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税法规定进行计算。

南方周灵活就业群体的个税征收在认定性质过程中有哪些特殊性?
付子堂新就业形态正在成为人民充分就业的重要渠道,与个体创业呈现出相互交融、边界模糊的特征。在新就业形态场景下,灵活就业群体取得收入的性质没有明确结论。
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适用税率不同,税法列举的纳税行为存在部分竞合,若认定出现偏差,将直接影响劳动者合法权益、税收公正,更影响2亿灵活就业群体的可持续发展。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收入性质的工作极为关键、颇为紧迫。

南方周末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在税法列举的纳税行为中存在部分竞合,你能否举个例子?
付子堂比如,个人提供咨询服务并收取费用,这可能被视为劳务报酬所得。但也符合“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即经营所得的范畴。

南方周末那目前针对这一问题,相关部门是否有过明确的指导规范?
付子堂针对两种收入所得性质的区分,税务总局2020年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 8765 号建议的答复》,提出“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202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 01408 号提案答复的函》则认为,判定所得性质主要依托于用工关系的认定,而对用工关系的认定“坚持‘事实优先’的劳动关系认定原则,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但如何通过“经济实质”和“事实优先”判断,仍缺乏可操作性。

南方周末你了解到各地在实践征收过程中,是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的?
付子堂上述文件均是几部门对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 “答复”,尚未有明确解释这一问题、对收入所得明确区分的法律法规出台。这导致在实践中,各地监管部门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收入性质认定存在差异,甚至引发争议。
在各地监管执法中,以增加税收为趋向,多数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将性质归为劳务所得。

南方周末立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当下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去解决这个模糊地带的问题?
付子堂当前,应该提升政策可操作性,确保可实施性、易执行性及统一性。以往对于所得性质的区分“8765号文”给出了一定的方向性意见,提出“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但如何落实好、操作好,各地、各级监管部门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往往标准不一、过程参差、结论各异。

另外,建议近期尽快出台针对性解决方案,防止各地为提高税收“一刀切”征收。在顶层规划法律法规修订、研究长期政策出台的同时,还应尽快出台针对收入性质划分的临时办法、司法解释或操作要求。


来源: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