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2/02 11:44:30
《深入学习习近平关于社会保障的重要论述》提出,就业方式多样化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对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也是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抓手。
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新就业形态”的概念。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健全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就业形态的重要论述既对推动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强化相关劳动者社会保障提出了具体要求,更为维护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根本遵循。
近年来,我国就业格局发生了明显变化,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的蓬勃发展催生了数字内容创作、人工智能训练师等大量新就业形态岗位。全国总工会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占全国职工总数的20.9%,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当前新就业形态仍存在“位置服务”(获取移动设备地理位置信息,并基于此提供相关服务)类岗位占比较高、平台用工不规范、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
推动新就业形态由“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既是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重要论述的关键举措。
结合当前新就业形态的实践现状,笔者认为,亟须聚焦从业结构优化、社保账户互通、平台用工合规、劳动争议调处四大核心领域,通过政策制度创新,为其从“生存型”向“发展型”的系统性转型探索切实可行的路径。
聚焦痛点 “生存型”就业面临现实困境
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的挑战集中反映了“生存型”就业的典型痛点。
从收入维度看,中国劳动学会调查显示,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波动系数高达0.43,远高于固定工作者的0.12,网约车司机、外卖配送员等岗位因订单量变化、平台算法调整,导致收入稳定性较差。
从社保层面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高于企业职工参保比例(单位承担16%,个人承担8%),个人承担缴费压力过大,存在一定“漏保”“脱保”“断保”情形,且部分劳动者因跨平台、跨地区流动导致社保权益难以累积。
从技术层面看,AI替代导致基础岗位需求持续收缩,比如,无人驾驶技术测试范围扩大、虚拟数字人在直播领域的应用,使外卖配送员、快递员、职业主播等岗位面临“技能折旧”加速的困境,而现有培训体系对新技能的供给严重不足,基于“位置服务”类的传统劳动密集型岗位从业者缺乏转型渠道。
更为突出的是,劳动关系界定模糊导致职业认同缺失,很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存在“边缘感”与“漂浮感”,这些问题共同构成了“生存型”就业的现实困境。
核心突破 四大领域深度转型
针对上述困境,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着手,推动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
第一,促进从业结构优化提升:从“位置依赖”到“技能驱动”。
《2024中国新型灵活就业报告》中提到,当前新就业形态中“位置服务”类岗位占比最高,为41.7%,这类劳动密集型岗位不仅收入波动大,且替代风险高。推动从业结构优化,关键在于引导劳动者由“基于位置”(利用各类型的定位技术来获取定位设备当前的所在位置,通过移动互联网向定位设备提供信息资源和基础服务)的劳动密集型向“基于云端”(基于云计算技术的互联网服务模式)的知识密集型转型。
一方面,要建立新兴岗位培育、技能培训、岗位对接的全链条支持体系。重点扶持数字内容创作、人工智能训练、跨境电商运营等新兴领域,这些岗位的收入水平比传统“位置服务”类岗位高,且技能溢价空间显著。比如,浙江省通过《浙江省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方案》,计划围绕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工程应用领域,培育数字技术工程师1万人以上。
另一方面,需构建“阶梯式技能成长通道”,针对不同群体设计差异化培训方案。对低学历劳动者开展数字扫盲与基础技能培训,如京东物流联合职业院校开设智能仓储培训班;对有一定基础的劳动者提供专业技能与职业认证进阶培训,如阿里巴巴推出的跨境电商培训项目成为众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升专业能力的重要选择。同时,建立跨平台岗位信息共享机制,打通培训、认证、就业的闭环,让劳动者从被动谋生转向主动发展。
第二,构建社保账户互通机制:从“碎片化”到“无缝化”。
社保权益的连续性是“发展型”就业的重要保障,而当前跨平台、跨地区流动导致的社保中断问题,成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主要顾虑。破解这一难题,需以账户互通为核心,建立三级保障体系。
一是推行“身份证唯一识别码”社保账户制度,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业伤害保障等权益记录整合至统一账户,实现一人一户、终身不变。
二是以地级市为单位建立“社保中转服务中心”,设立流动账户管理机制,跨地区流动时,中转中心提供“社保权益临时托管”服务,确保缴费记录不中断。参考江苏省社保经办服务“全省通办”试点经验,通过省级社保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异地可办、就近能办。
三是探索“弹性缴费”模式,允许劳动者根据收入波动调整缴费基数,设立“最低缴费保障线”与“补缴缓冲期”,对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由财政给予一定缴费补贴,切实提升参保便捷性与可持续性。
第三,强化平台用工合规管理:从“算法霸权”到“权责明晰”。
平台用工的不规范是导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受损的根源,必须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合规化与透明化。
一是加快出台《平台经济用工管理条例》,明确平台企业的用工主体责任:对日均工作时长超过一定标准以上的劳动者,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非全日制用工,需明确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伤害保障等基本权益。
二是建立“平台用工信息报送”制度,要求平台定期向人社、税务部门报送劳动者姓名、工作时长、收入明细、社保缴费等重要数据,形成多部门联合监管数据库。
三是推动“算法透明化”改革,要求平台公开订单分配、薪酬计算、奖惩规则等核心算法逻辑,成立由劳动者代表、工会组织、专家学者组成的“算法评估委员会”,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算法调整进行合规审查,从源头遏制“以算法压榨劳动”的现象。
第四,完善劳动争议调处保障:从“维权困局”到“高效化解”。
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具有“标的小、数量多、地域分散”的特点,传统调处模式难以适应。需构建“线上线下融合、多元联动化解”的新型机制。
一方面,推广“线上仲裁”模式,依托微信小程序、政务App等平台,实现仲裁申请、证据上传、远程庭审、文书送达全流程线上办理。
另一方面,建立“企业先行调解、工会参与斡旋、仲裁快速裁决”的三级调处体系,即平台企业需设立专职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实行首问负责制;工会组织派驻调解员入驻重点平台,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对调解不成的案件,仲裁机构启动绿色通道,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裁决。
同时,健全“裁审衔接”机制,与法院建立劳动争议案件信息共享平台,统一裁判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切实保障劳动者维权渠道畅通高效。
政策协同 为“发展型”就业保驾护航
推动新就业形态转型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强化政策协同与资源整合。
在技能认证领域,鼓励各地结合产业特色建立多元认证体系,如广东紧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需求,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抓手,坚持“政府引导、行业主导、技术赋能”,指导人工智能相关职业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开展人工智能训练师技能等级认定。截至2025年二季度末,已有9000余人次获得相关等级证书,为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人才动能,有力提高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含金量。
在职业伤害保障领域,目前,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已扩大至17个省份,截至9月底,累计参保人数超过2200万人。下一步,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可探索将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三个行业以外的职业伤害风险较大、劳动管理强度较高的平台企业,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
在金融支持领域,联合银行推出“新就业形态创业贷”,实行低于市场利率1—2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探索“收入波动保险”“职业转型保障金”等创新产品,降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转型风险。
从“生存型”到“发展型”,新就业形态的转型之路既需要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也离不开平台企业、劳动者、社会机构的协同发力。
随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等政策文件的落地实施,以及从业结构、社保体系、用工管理、争议调处等领域的深度改革,必将构建起“愿意做、做得好、有保障”的高质量就业充分生态,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数字经济浪潮中实现更稳定的工作、更体面的收入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来源 | 中国劳动保障报